2005年12月19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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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龄童命丧“麦莎”遗患
父母状告相关部门讨到了说法
张阿久

  “麦莎”台风强降雨使河道水溢进小区,导致小区内的小孩玩耍时不慎溺亡,小孩父母悲伤之余认为城建部门和小区物业公司存在一定的责任,遂将他们告上法院。(本报曾作报道)12月15日,象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小孩的父母因孩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97000余元。
    孩子的父母诉称,“麦莎”台风过后,小区满是积水,分不清哪是地面哪是河面,小孩的溺亡,作为监护人虽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同时也暴露了城建交付的小区存在严重的设计缺陷,留下安全隐患,而物业公司未采取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共同作用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两者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城建和物业公司共同赔偿130000余元,也即死亡补偿费和丧葬费共325000余元的百分之四十。
    城建部门辩称,小区在2003年初就已经全部移交给业主管理委员会,在移交时还特别讲到,小孩在水边游玩应当有家长加强监护,小区的设计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物业公司辩称,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公司承担义务的前提应该是违反合同约定。现根据合同来看,看不出物业公司在这方面有什么责任,因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物业公司向法庭提供了照片六张,以证明在河道附近没有警示标志牌。
    象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的业主管理委员会与物业公司订有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及职责范围内对小区的物业管理及安全保障事务等负有相应义务。台风是不可抗力,但台风所带来的雨水给小区造成的积水情况,物业公司应该可以注意到,也可以预见到,在这种情况下,对漫水地段等可能会出现危险的地方更应加强巡查,或采取设置防护栏等相关的安全保障措施,但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一失职行为与小孩的溺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而城建部门在开发该小区时,在设施上看不出有什么缺陷,孩子的父母也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印证。据此,法院判令由物业公司赔偿小孩父母各项损失百分之三十。